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毛一鷺,《雲間讞略》一處疑案

《雲間讞略》是毛一鷺在擔任松江府推官時寫的判牘,他是萬曆三十二年考中進士,隨即擔任松江府推官,到萬曆三十四年改任上海縣知縣。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楊一凡說《雲間讞略》發生的事情都在萬曆三十六年以前,所以在他擔任上海縣知縣的時候還有補了一些。但無論如何,這些案件都應該要在萬曆三十二年以後才發生,可是非常奇怪,有一則判牘提到一個人物叫劉縣丞,非常奇怪。
 鹽院韓批發上海縣告人王榴狀詞
前件審得:王和與王山以贖田構訟,兩經縣斷。今乘王穆之死,突以人命聳聽。據審,顧科實未交手。第事關田土,原發縣定招申解。
本廳審得:王山所受之田得之王和之父王岳,越年實多,論法固無應贖之例。乃和之居處向在田畔,朝夕寢處,不能外此田以為出入。且田之中有渠先世之丘隴在,則一田而廬舍墳墓集焉。宜和不能忘情於恢復也。先是,該縣業已斷加,而後復斷之使贖,亦念和禾黍之悲情甚淒惋,且又其臥榻之側也。王山力訐其墳為冒認,而山黨有瞿義者復袒山而妄結,和故恐其說伸而田終不得贖也。乃乘王穆病死,與弟王榴圖以人命制山與義。此固山與義有以迫之,然駕彌天之謊,為得地之計,和亦狡甚矣。今據縣審,業已得情。第田止斷贖四畝,恐其居址丘隴尚在應贖之外,則爭端猶未息也。蓋據不可贖之例,則四畝已奢。今止論不得贖之情,則尚可通於四畝之外也。合准斷贖一半,庶和廬舍墳墓得為完局,和更無可藉口,而山亦得保餘業矣。瞿義妄具結而變亂是非,實為訟囮,應與違斷之王山並杖示懲。王榴出頭捏告,本宜反坐,念為和胞弟,情自相關,姑與和並從縣寬擬。
詳批:據招,田土之爭不妨以情處,而人命之誣不可不以法繩也。仰廳依律擬罪,另詳。又行縣具招申解。
本廳覆審得:王榴黨兄王和,以贖田與王山構訟,飾詞誑憲者,蓋已數四矣。當其初誑本道時,職即詳鞫至再,稔知田不應贖,詞宜誣坐。徒以此田得失關和存歿寧宇,故斷令贖田之半以全其巢壘,而罪亦量以杖治。謂若蠢蠢者,既為田而罹法,今僅半歸其田,亦不盡用其法耳。本院以田可情處,而誣不可廢法,方行覆勘。乃榴復兩控本院,且其虛誕不經更過前詞。又閱該縣覆讞爰書,總無別情。而中載王穆之所以死,更自詳核。榴不啻誣以益誣矣,而自家躲閃,而指人為違抗。何譎也。劉縣丞不過奉堂委勘,而妄控為賂官謀產,且不執於初告之日,而添於疊詞之後。其刁誣孰甚焉,依律擬配何辭。至若王脈以修怨而出首和等做陷之密謀,其情自確然。榴之罪已暴著歷審,何事脈為饒舌。且既云共盟立議,則事且首尾兩載,何止今日而始反唇,況蔓引王冕,添捏毆情,亦屬蛇足。並應杖戒。瞿義偏袒妄結,王相賴租強贖,王山違斷延禍,似於初審無異。仍照原擬歸結,所屬田數亦仍原斷。
 根據《上海縣志》的記載,這段時間上海縣沒有劉縣丞,最接近的是萬曆十八年的劉圻,看判牘的時序,確實不是追記之前的事,而是當下發生的事,實在是想不透。

萬曆十八年劉圻任縣丞

萬曆三十四年毛一鷺任知縣

書目資訊
  • ﹝明﹞毛一鷺撰,〈一件人命事〉,《雲間讞略》,收入《歷代判例判牘》,第三冊,頁425-426。
  • ﹝清﹞應寶時修,《同治上海縣志》(清同治十年刻本),卷12,〈職官表上〉,頁15b-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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