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聽潘敏德講清代審判中的情理

昨天聽演講時,潘老師提到的數個案例,都是中央三法司對於州縣上呈的判決作更改,其改動往往是基於情理,更改罪名,減輕罪刑。所以會得到一個印象,似乎州縣是採法律審,而中央則考量案件情理,更像是事實審,正好與當代司法制度相反。

可惜演講中並沒提到州縣審判是否帶有情理的因素,過去諸如岸本美緒等日本學者認為明清中國的司法制度有「民間調停」、「國家審判」兩個途徑。會不會在地方上,情理的因素大多在調停時已經使用了,所以地方審判更會就法律層面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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