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朱英,〈近代中國的「社會與國家」:研究回顧與思考〉

一、從理論的爭議到專題研究的開展

所謂「社會與國家」,是伴隨著西方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理念引入中國而產生的一種新的理論體系,也可稱之為一種理論分析框架。20世紀90年代初,西方學術界對中國市民社會的討論已非常熱烈,中國也有少數學者開始注意這一問題,並對西方的市民社會理論進行介紹和論析而將之引入中國,同時也提出了在當代中國建構市民社會的初步設想。由於市民社會既是一種理論解釋模式,又是一種經驗史實,而且都是源於西方,因而當這一理論引入中國時,最初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對其理論本身以及在中國是否具有適用性的爭論。

學者們之所以存在對市民社會理論的理解差異和多種論說,大概是因緣於西方這一理論形成的歷史原因和自身所具有的龐雜特點,再加上論者往往是出於各自論題的需求來加以解釋,「或援用洛克的社會先於國家因而國家受制於其對社會的承諾的觀點,或訴諸孟德斯鳩以及承繼了孟氏的托克維爾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觀點(即指社會由其政治社會予以界定,但作為政治社會的強大的君主制須受制於法治,而法治則需按分權原則獨立的『中間機構』來加以捍衛的觀點),或採用將洛克和孟德斯鳩的觀點融入其思想的黑格爾的觀點(即認為體現個殊性的市民社會獨立於國家,但在倫理上並不自足,從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國家對其加以救濟的觀點),或引證馬克思將黑格爾觀點頭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礎(市民社會)決定上層建築(含國家和意識形態)的觀點,以及主要接受黑格爾觀點並對馬克思『市民社會—國家』框架進行修正並在『基礎——上層建築』這一基本命題之外的上層建築內部提出一個關鍵的次位命題即『市民社會一國家』關係的觀點,或依據哈貝馬斯那種憑藉非馬克思思想資源但對市民社會做出民主闡釋的新馬克思主義觀點,等等不一而論。」[2]

出現對市民社會理論的爭議並不奇怪,問題在於,如果只是長期停留於理論層面的爭議,而不將其應用於實證研究和專題探討,這一理論就沒有實際意義。對此,一部分學者已有所認識,並且在不久之後的研究中即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另一個爭論的焦點,是市民社會理論是否適用於中國?這個爭論不僅存在於中國學術界,而且在西方漢學界也有兩種完全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學者持肯定答案,認為清末民初的中國在許多方面已出現了類似於西方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那樣的情況,對於推動中國現代化發揮著重要的潛在作用。如晚清時期地方精英的活動、民國時期的社團政治、五四運動以後工人和學生的抗議示威和鬥爭傳統等等。還有學者分析了晚清時期中國已經產生游離於政府控制之外的商人組織及公共機構,如聖倉、普濟堂、育嬰堂、善堂等,認為這類機構的非官僚特徵日漸增強,在地方社會頗具影響,最終成為批評政府政策的場所。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以美國學者取得的成就及影響最為突出。其中較早的有蕭邦齊(R.Keith Schoppa)關於20世紀早期浙江精英的研究,稍後有羅威廉(William T.Rowe)對19世紀晚期漢口商業和商人團體的研究,以及瑪麗·蘭金(Mary Backus Rankin)對19世紀末20世紀初浙江士大夫與政治變遷的探討,還有戴維·斯特蘭德(David Strand)對20世紀20年代北京市民與政治的考察。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西方學者,包括美國研究中國近代史的著名學者如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孔斐力(Philip Kuhn)等人,認為近代中國有其完全不同於西方的發展特點,並不存在類似於西方那樣的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因而用源於西方的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理論來分析近代中國的歷史,是不恰當的,也是十分危險的,其結果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誤導。

國內學者的爭議也是如此,大體上持有兩種類似的不同觀點,同時也有一些其他的相關看法。持不同觀點而較有代表性的學者是鄧正來、蕭功秦、楊念群、許紀霖等人,因張志東、閔傑的評述文章在這方面已有比較詳細的介紹,所以本文不再重複。比較而言,贊同借用市民社會理論從一個新的視角對中國近代史進行新探討的學者似乎居多。這一部分學者相信,只要不是簡單地步西方學者之後塵,從理論到理論地爭論近代中國是否存在著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而是批判地參照和借鑑其理論方法,進行深入紮實的實證研究,對於促進中國近代史研究的發展應該是不無裨益。一如章開沅先生所曾指出:「西方學者對於『市民社會』、『公眾領域』的討論,可以促使我們從固有的『線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格局中解脫出來,認真研究中國走出中世紀並向現代社會轉型的曲折而又複雜的歷史過程,現代化的載體及其如何產生、演變、以及它的活動空間與活動方式等等。」[3]就後來的實際發展情況而言,這種看法是很有道理的。

20世紀90年代初期,筆者也開始關注市民社會理論,但並沒有過多地參與理論上的爭論,而是嘗試以「社會與國家」這一新的理論框架運用於近代中國商會研究之中。當時主要是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近代商會研究雖然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當時的研究仍限於對商會的性質、特點、作用等問題的一般性論述,或者說僅僅只是就商會而研究商會,視野比較狹窄,需要有新的突破;二是西方學者(也包括中國學者)在討論對近代中國是否存在著類似於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時,仍缺乏實證性的歷史關照,特別是較少注意到商會這種由當時十分活躍的新興工商業者所組成的新式社團,尚不足以證明市民社會解釋模式的效力。正是基於這兩方面的考慮,筆者經過數年的探討推出了近50萬字的專著《轉型時期的社會與國家——以近代中國商會為主體的歷史透視》(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經過近10年的時間回頭再看,這部拙著仍顯得比較粗糙,還存在著這樣和那樣的缺陷。但在當時的情況下,因為是國內史學界較早提出「社會與國家」的理論分析框架,尤其是較早將其運用於實證性專題研究之中,所以仍受到一些關注。在此之前的1995年,馬敏出版的專著《官商之間:社會劇變中的近代紳商》,也較早通過對近代紳商的考察和分析,就清末民初的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問題提出了獨到看法。有學者認為馬敏的這部專著與拙著的出版,再加上王笛在《歷史研究》雜誌1996年第1期發表的論文《晚清長江上游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標誌著(國內)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正式展開」,特別是「通過對商會的具體考察,論證了中國近代市民社會的存在及其特點,他們的研究,超越了考察商會的性質和作用的一般套路,使人們從這個熟悉了多年的社會團體中,發現其內蘊著多種與歐洲資本主義曙光初現時相彷彿的社會因素。他們的研究得到學術界的認同,不僅是歷史學界,一些當代中國社會學的學者,當他們從歷史上尋找曾經存在的市民社會時,多舉近代商會為例。」[4]同時,還有學者將筆者和馬敏兩人稱為中國學者研究近代市民社會的「商會派」和「實證派」代表[5]。

其實,我認為自己在中國近代市民社會的研究方面並無什麼明顯的建樹,尤其是在市民社會理論的探討方面談不上有所貢獻,只是較早地借鑑市民社會的理論提出了「社會與國家」這一研究近代商會的新理論框架,使商會史研究的視野更加開闊,同時也為以「社會與國家」的新理論架構探討中國近代歷史上的具體問題率先做出了有益的嘗試。這一嘗試雖然不能說完全取得了成功,但卻為後來相關研究的發展起到了拋磚引玉的作用。因此,我或許更看重的是拙著對推動市民社會從理論層面的爭議到實證專題研究的開展所產生的微薄作用。因為繼拙著出版之後,近代史學界不斷出現運用「社會與國家」或者「國家與社會」的理論框架,考察和分析中國近代歷史上各方面具體問題的新成果,從而使市民社會研究在整體上日益明顯地呈現出從理論爭議轉向專題研究的發展趨向,這對促進中國近代史研究的進一步發展也

不無影響。正如章開沅先生所說:「國家(政府)與社會的關係也是一個過去研究不夠而又極為重要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們簡單地將國家只視為專政的工具,而忽略了國家與社會的關係還有其他更為豐富的內容。」[6]

回顧這10餘年史學界有關近代中國「社會與國家」研究的發展進程,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不少的啟示。對於從西方引人的理論,如果能夠持批判和借鑑的態度,審慎合理地加以改造利用,就有可能為我們提供一個新的視角觀照近代中國歷史,進而得到一些新的認識。另外,對於西方新的理論我們一方面有釐清和辨析的必要,但另一方面還需要注意如何將這種理論恰當地運用於實際研究當中,不能停留於泛泛空論,後者或許更為重要。而在實際研究中比較重要的一環是不能簡單地套用理論,避免有意無意地落於「西方中心論」的窠臼。我們借鑑西方的市民社會理論,總結提煉出自己的「社會與國家」理論框架,發現近代中國存在著與西方市民社會理論所強調的社會與國家相對抗所不同的另一種互動關係模式及其影響,即是充分注意到中國與西方相異的情況。

從理論上看,筆者以為在具體研究近代中國問題時使用「社會與國家」的提法,也許較諸「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更為穩妥和合適。因為如前所述市民社會理論太過龐雜,眾說紛紜難以釐清,而且又是源於西方,用於研究近代中國問題時不管怎樣兼顧中國的具體國情,所取得的成果也總難免被批評為所謂的「舶來品」,甚至被指責為帶有明顯的某種價值取向和喪失研究主體性、創造性。另外,西方學者在理論闡述和實證研究中一般都將「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予以嚴格區分,許多中國學者則往往是將兩者混為一談,在概念上又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爭議。運用「社會與國家」的理論框架,一方面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避免照搬西方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理論的嫌疑,另一方面其所涵蓋的內容和範圍都更為寬泛,無論是「市民社會」還是「公共領域」都可以納入其中。加上過去我們較少以「社會與國家」這一構架考察近代的中國,由此進行的新探討也確實有助於從新的切入點來研究近代中國歷史。其實,新理論的實際作用主要就在於為我們提供新的研究領域和研究視角,而將「社會與國家」這一理論框架運用於中國近代歷史的研究之中,正好可以產生這種效力和作用。

二、「社會與國家」理論框架之下的專題實證研究

在歷史學科範圍之內,1997年拙著《轉型時期的社會與國家》出版時,以「社會與國家」這一新的理論框架從事近代中國專題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見。但此後相關的專題研究成果已越來越多,並且涉及近代中國歷史的其他許多領域,甚至也不僅僅限於中國近代史研究,包括中國古代史研究也開始有了類似的嘗試,這無疑是歷史學研究中一個十分可喜的發展趨向[7]。

上文已曾提及,「社會與國家」是一個涵蓋內容較為廣泛的理論框架,也可以說是一種運用範圍較寬的理論工具。如果只是停留在比較狹窄的領域和專題中進行探討,就無法全面地認識近代中國社會與國家的發展演變及其互動關係。由於初期的專題實證研究主要是商會方面的成果,這種缺陷就顯得較為明顯。有學者曾經指出:「從近代中國史實來看,商會確是最具代表性的市民社會組織,『商會派』學者受其學術背景的影響,在研究中首先抓住這個最佳的切入點,提出了一些富有創意的新見解,其貢獻是不容抹煞的。不過,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畢竟是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社會體系,商會只是其中的一環,如果過份耽溺商會與市民社會的學術課題,便很容易導致片面的學術成果,甚至給人以『商會就是市民社會』的錯覺,把近代中國的商會等同於、混同於市民社會。因此,不能因為對商會的研究而忽視對市民社會其他環節的研究,要避免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中可能出現的『商會中心主義』傾向。」[8]但正如另外的學者所說,這種缺陷並不是商會研究者本人的過失,因為每位學者都只能對自己熟悉的研究領域發表看法,不能要求商會研究者超越這一範圍去論證市民社會的存在。

實際上,在近代史學界以商會作為主要考察對象研究近代中國「社會與國家」的20世紀90年代中期,已有學者開始從更寬的領域進行實證分析。例如王笛對晚清長江上游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特點進行了深入探討,並以成都為例與同一時期地處長江中游的漢口公共領域的發展特點作了對比,從而闡明即使是在中國內部不同區域公共領域的發展也存在著相異之處,亦即「社會與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互動關係。他認為晚清長江上游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主要體現於傳統領域的演變和新領域的產生兩個方面,前者的表現是商會和公立學堂的出現,後者的表現則是公共協會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的產生。19世紀末漢口公共領域的擴張,主要是基於社會內部的動力和地方精英積極活動的結果,政府的作用並不明顯,而晚清成都公共領域的發展則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官」推動的影響,同時加上地方士紳的合作,儘管在這裡社會與國家仍存在著矛盾衝突,但相對而言兩者之間的互動合作,亦即國家對公共領域擴張所發揮的作用與影響更為突出[9]。

馬敏的具體研究對象也並非完全限於商會。他還通過對近代中國紳商的考察,闡明了清末民初「民間社會」的發展變遷,認為紳商作為一個新興階層形成之後,取代傳統的紳士成為地方社會中最為活躍的群體,促使傳統公共領域開始發生某種帶有體制意義的變革。他們通過建立各種類型的新式社團和其他途徑,不同程度地掌握了市政建設權、商事裁判權、地方自治權以及工商、文教、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管理權,建立了一個「在野的市政權力網絡」。在此發展過程中,社會與國家並不是像西方那樣呈現出緊張甚至對立的狀態,而是既相互依賴、又相互矛盾的關係,其中依賴的一面佔主導地位[10]。

當然,更多直接或間接地探討近代中國社會與國家發展演變的專題實證研究,是在20世紀90年代末期和21世紀初出現的,而且涉及的領域也更為寬泛。

地方社會的多重拓展及其在各方面產生的重要影響,是許多學者關注的問題。最近,王笛在美國斯坦福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英文力作《街頭文化:成都公共空間、下層民眾與地方政治,1870—1930》,已翻譯成中文在國內出版。這部頗受歐美漢學界好評的專著重點研究的是「公共空間」和「公共生活」,用作者「中文版自序」中的話表述,「如果說J.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的public sphere主要討論的是一種社會和政治空間,我在本書中主要考察的卻是實實在在的『物質空間』,即城市中人們日常使用的看得見、摸得著的公共空間,研究在這樣一個空間中,人們特別是下層民眾是怎樣從事他們的日常生活,以及這種生活是怎樣與地方政治聯繫在一起的。本書雖然沒有直接對『公共領域』問題進行討論,但實際上仍然是要解決『物質』的公共空間是怎樣演變成為社會和政治空間的。」[11]

邱捷所進行的專題研究是探討清末廣州市民的集廟議事,這稱得上是考察近代中國社會與國家的一個精細個案研究,同時也為研究近代中國的「市民社會」提供了一個有參考價值的區域性案例。在清末,廣州各街區的公共事務,包括防火、防盜、治安、房屋改建、婚姻家庭糾紛、民刑案件、官民衝突以及各種突發事件等,都以集廟議事的方式議決處理,實際上已成為街區自治組織的一種特殊形式,紳商在其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官府也承認這種街區自治組織的地位,並通過這一基層自治組織維護秩序、徵收捐稅、宣達官府意圖。值得注意的是,廣州集廟議事並不是受西方影響的結果,而是有其自身的歷史發展淵源,這表明傳統在廣州城市和居民走向近代化的過程中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12]。賀躍夫認為晚清廣州對城市社會控制發揮作用的非官方社會團體有四種類型,即街坊組織、商業行會、士紳結社、慈善及公益社團。這些非官方社團在廣州地方社會變遷中扮演著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務和地方自治方面的影響不可或缺[13]。邱捷和賀躍夫都指出,清末民初廣州民間社會雖有明顯發展,但還不能輕易斷定其具有近代市民社會的特徵。郭欽則以長沙為個案,論述了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的區域特質和發展特點,他認為清末民初長沙市民社會的形成與發展,深受區域政治、政治因素和內陸城市特點的影響,呈現出保守與激進並存、新興市民階層力量較弱的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歷史傳統的制約[14]。

清末民初由地方紳商創立的市民公社在蘇州等地誕生,是反映近代中國民間社會發展演變的具體案例,因而也引起了研究者的重視。但最早對蘇州市民公社的研究主要還是從政治史的角度,論述市民公社的資產階級性質及其在辛亥革命中的作用和影響,並沒有從「社會與國家」發展演變的視角進行分析[15]。不久之後,隨著近代史學界對民間社會研究的重視,即開始有學者在新的理論框架下對市民公社展開研究。馬敏《官商之間:社會劇變中的近代紳商》一書中已由此角度論及蘇州市民公社,闡明市民公社是一種按街區建立的基層自治組織,負責辦理衛生、道路、保安等公共事務,對於促進晚清城市公共領域及民間社會性質的變化具有重要作用[16]。稍後,又有學者更進一步從「社會與國家」的理論角度切入,對市民公社進行了新的探討。屠雪華明確指出:蘇州市民公社並不是一般的城市基層自治組織,而是有著明顯市民社會特徵的市民基層團體[17]。李明認為,蘇州市民公社的成立完成了對蘇州城廂街區社會的整合,市民公社雖然受到國家的限制未能完全發展成為真正的「獨立社會」,但其自治範圍和權力仍然逐步擴張,公社成員的思想理念也逐漸更新,體現出明顯的現代意義[18]。

民間社會各種形式的公共活動空間的形成與發展,是近些年來研究近代中國社會與國家受到關注的另一個重要領域。例如王笛對20世紀初的成都茶館進行了相當深入的研究,十分引人注目。他認為20世紀初的成都茶館是市民的「自由世界」,既是休閒娛樂之地,也是市民當中各種人物,包括上層精英和下層民眾日常生活的重要舞台。此時的茶館已具有多重功能,是市民娛樂消閒和從事商業以及社會政治活動的公共活動空間,甚至經常成為社會生活和地方政治的中心[19]。劉鳳云也對清代的茶館進行了綜合論述,認為茶館作為大眾化的社會空間在城市社會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於茶館帶有街頭文化的一些特徵,所以它常常與代表下層民眾的市井文化融為一體,而市井文化的娛樂性與消閒性亦在茶館中得到充分的挖掘和表現,成為紛繁大千世界的一個縮影[20]。朱小田具體考察了近代江南鄉鎮的茶館,闡明江南鄉村的茶館閒暇文化具體反映了鄉村社會的運作過程及其特點,鄉鎮的茶館是鄉村市場之結點、社區政治之焦點、閒暇生活之熱點所在[21]。

熊月之對清末民初上海私園的開放與上海民眾公共活動空間的擴展進行了專題研究,他分析了張園、徐園、豫園、西園等私人園林對公眾開放的原因與經過,闡明這些開放的私園是中西兩種公共活動空間混合的產物,也是中西兩種文化交融的結果,對拓展市民公共活動空間產生了重要影響[22]。另外,熊月之還專門對清末民初上海最大的公共活動場所——張園進行了個案考察,說明開放後的張園是集花園、茶館、飯店、書場、劇院、會堂、照相館、展覽館、體育場、遊樂場等多種功能於一體的公共場所。張園最為突出的特色在於它是各界民眾集會、演說的主要場所,像張園這樣的公共活動空間形成之後,對上海移民社會的整合、上海人意識的產生乃至對民主革命運動的發展都產生了不容忽視的促進作用,是近代中國民間社會中十分獨特的一個公共空間[23]。

李德英不僅以近代城市公園為例綜合考察了城市公共空間與城市社會生活的發展,而且還以民國時期的成都公園為個案進行了具體論證,說明公園已成為社會各個階層的期待之地,包括下至貧民、苦力、乞丐,上至達官貴人,民眾團體和官方還利用公園這個公共空間舉行集會。所以,公園是社會上的政治、經濟、文化衝突的縮影[24]。戴海斌論述了北京第一個具有近代意義的公園——中央公園從皇家禁地到市民公共空間的發展過程,以及與民初北京社會發展變遷的關係[25]。陳蘊茜研究了民國時期的中山公園,說明全國各地都出現中山公園建設運動,構建了一個獨特的公園和社會活動空間。中山公園不僅是娛樂休閒場所,而且是國家權力空間化與意識形態的載體,同時它作為民眾活動空間又被再建構,特別是抗戰時期成為民族主義象徵空間。國民黨正是藉由中山公園的獨特空間,建構大眾關於孫中山的社會記憶[26]。

除公園之外,近代的博物館和電影院也開始作為一個獨特的公共空間納入研究者的視野。楊志剛認為,博物館將國家、皇室和私人收藏向社會公眾開放,使鑑賞文物從少數人的特權變為廣大社會成員可以共同享受的權利,民眾可以從中感受某種民主的氣息和公共意識[27]。李微對清末和民國時期上海電影院與城市公共空間的擴展進行了專題研究,說明電影院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出現之後,與城市居民的生活緊密相聯,對市民的社會生活也產生了較大影響,受到廣大市民的歡迎[28]。

公共輿論空間的發展近些年也開始受到研究者的重視。關於近代中國的公共輿論問題,筆者10年前曾以清末民初的商會報刊為例進行過初步探討,認為這些報刊的創辦使工商業者有史以來第一次擁有了自己的獨立輿論工具,大大增強了工商界的社會影響,同時也可視為民間社會取得新發展的具體表現[29]。近年來,劉增合曾發表數篇論文就晚清公共輿論的發展及其對公共空間形成所產生的影響進行了專題探討。他特別強調輿論空間是公共領域的本來意義和重要組成部分,並考察了晚清時期出現的多種報刊,認為這些報刊具備了相對獨立、冷眼觀政、貼近市民的公共品格,屬於大眾媒介的性質,不僅由此形成了獨立的輿論空間,而且擴張了市民社會的基礎[30]。許紀霖以上海為例論述了中國公共領域的本土傳統與表現形態,闡明戊戌變法時期出現的為數眾多的報刊、學會、學堂,已形成了公共交往和公眾輿論空間,其具體表現是,由獨立的、具有理性能力的公眾,通過報刊、學會和學堂從事公共批判,並形成公眾輿論。這種形態的公共領域不是對歐洲的簡單重複和模仿,具有中國自身的獨特性[31]。應俊豪以巴黎和會上的山東問題為中心,考察公眾輿論與北洋外交的互動關係,說明由於公眾輿論的發展,已促使五四時期改變了以往外交刺激輿論的狀況,變為民間公眾輿論主動影響政府外交的新態勢,實現了從「外交一輿論」到「輿論一外交」的轉變[32]。

在「國家與社會」理論分析框架下的近代政治史研究近幾年也有新成果問世,尤其是在清末地方自治和憲政改革方面的探討顯得較為突出。馬小泉的《國家與社會:清末地方自治與憲政改革》即是其中的力作之一。章開沅先生在該書序言中指出:該著「吸收了近年來國內外的最新研究成果,借取了政治學、社會學等相關學科的研究方法,從社會政治結構即『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和中國早期政治現代化即『政治發展』這兩個新的角度,對清末地方自治運動作了系統而深入的探討。」[33]周青松以上海為例,從公共領域的發展這一新視角分析了清末地方自治的起源,認為具有獨特社會背景的上海公共領域的孕育和社會力量的增長,促使上海在全國率先推行地方自治,並為後來清政府在全國推廣地方自治樹立了榜樣[34]。劉春榮則對市民社會與立憲政治的關係進行了考察,闡明晚清時期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社會的自主性得到增強,傳統的君主制向君主立憲制轉變,但軟弱的市民社會與日漸衰敗的國家在政治上並沒有形成良性的互動,這是立憲運動失敗的重要原因[35]。常書紅分析了清末民初地方社會整合格局的變化[36],馬向遠等就國家與社會的發展演變對辛亥革命進程及其結局的影響也進行了初步探討[37]。

在「國家與社會」新視野下的近代社會群體研究,同樣受到研究者的重視。洪璞探討了清末和民國時期地主的變遷,認為清末開始的地主由鄉村向城鎮的遷移是一個較為普遍的歷史現象,居住環境的改變對地主日常生活的影響不僅反映在社會活動的內容和交往關係上,而且反映在社會活動的空間範圍上。這兩方面的影響表現在江南離鄉地主身上的結果便是個性束縛的減弱和個人能力的增加[38]。對近代中國自由職業群體及其社團的探討,則是近年來新開闢的一個研究領域。留美學者徐小群的博士論文《社會與國家:上海職業社團的興起,1927—1937》以及在此基礎上出版的專著《專業人士與民國,1912—1937》,可以說是近代史學界第一部以自由職業群體為研究對象的專著。該著以抗戰前的大上海為背景,較為全面深入地考察了律師、醫生、新聞工作者這三個自由職業群體在近代中國的崛起和發展以及與國家的多重複雜關係。在與國家政權的關係上,該著認為近代中國的自由職業者與國家政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並由此提出了民國時期職業團體與國家政權之間的「共生原動力(Symbiotic dynamics)」這一論斷[39]。季家珍的專著《印刷與政治:(時報)與晚清文化變革》(美國斯坦福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從著名的《時報》入手,對上海報人群體與下層民眾和上層政府之間的關係、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關係進行了專題研究。該著所運用的理論框架雖然是「中間地帶」,但實際上是指國家與社會、官府與民眾的中間地帶,因而也與「國家與社會」的理論分析框架有著密切的聯繫[40]。魏文享、林美麗、孫慧敏等幾位學者的研究成果,也對民國時期的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進行了比較深入的探討。此外,蔡勤禹的專著《國家、社會與弱勢群體一民國時期的社會救濟(1927—1949)》(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從國家、社會與弱勢群體多重互動的新角度,對民國時期的社會救濟問題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考察,分析了國家與社會在實施救濟中的不同作用與影響[41]。

關於法律史的研究,也出現了側重從社會與國家的角度進行探討的新成果。梁治平的《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是其中的代表作,頗受海內外學術界重視。有學者評論該著「是一部非常典型的法律社會史著作,運用了大量法律社會學的理論,重點探討中國傳統社會的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係,以此作為一個切入點試圖對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這個問題做出一些有益的嘗試性探索。」[42]

除了上述幾方面的專題研究之外,郭劍鳴還從近代文學公共領域的角度加以考察,探討中國近世市民社會雛形的特點[43]。在近十餘年來明清社會史研究的拓展中,也有不少學者直接或間接地以「社會與國家」的理論框架對不少專題進行了新探討。其中趙世瑜、陳春聲、鄭振滿、劉志偉等幾位學者的相關研究成果,稱得上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和前沿性[44]。

三、「社會與國家」理論分析框架適用限度的辨析與再思考

儘管有學者不斷提出質疑,甚至是比較激烈地批評將「市民社會」理論和「社會與國家」的理論框架運用於中國近代史研究,但上文的介紹已經足以表明,借鑑和應用這些新理論對於推動中國近代史研究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明顯的積極作用。概括地說,這種積極作用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體現:

首先是為全面深入地研究中國近代歷史提供了一個新的視野。無需諱言,在我們以往多年的歷史學研究中,比較突出地存在著理論比較單一、視野比較狹窄、思路也不寬闊的缺陷。其結果是導致對一些重要問題的探討,常常侷限於單個的層面上,難以從不同的層面進行多維度的考察與分析,實際上也限制了研究的深入發展。新的理論分析框架的恰當運用,對於拓寬視野、開闊思路,促進中國近代史研究的發展無疑具有明顯的作用。例如近代中國商會研究之所以在近20年異軍突起獲得迅速發展,成為中國近代史研究中一個成果顯著的熱門領域,即與研究者在理論與方法上的不斷創新有著密切的關係。簡言之,起初的商會史研究侷限於傳統的政治史分析框架,主要只是注重商會的性質以及對待革命的態度與行動,忽略了商會更為重要的經濟和社會職能,隨後「傳統與近代」、「現代化理論」、「社會與國家」、「社會網絡結構」等理論的相繼引入,不僅使商會史研究日益全面和深入,而且還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近代城市史、經濟史、社會史、現代化史等諸領域的進展,也推動了整個中國近代史研究的發展[45]。這一事例表明,伴隨著新理論的運用與新視野的開拓,所產生的是具有學術創新性的新成果和學術研究的發展,對此當然應該給予肯定。

其次是彌補了過去的一些薄弱研究環節,同時也開闢了許多新的研究領域。所謂新的理論和分析框架,其真正作用就是通過提供新視野,促使研究者形成新的問題意識,或者是從新的角度去探討老課題。趙世瑜、鄧慶平在論及「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對社會史研究的影響時曾經指出:「以國家與社會這一理論作為社會史研究的分析性話語,使得各種選題分散的基層社會研究具有了相對統一的理論指向和更為深刻的問題意識及更加廣闊、宏觀的研究視野,關注基層社會與國家的互動關係,既是重新和深入認識傳統中國的一個重要突破口——而且是過去被忽略的一個突破口,又是中國的社會史研究走向整體史所邁出的重要一步。」[46]類似的積極作用當然不僅僅是在社會史研究中有所體現,在其他的研究領域中同樣也是如此。另外,「社會與國家」的理論分析框架還促使研究者拓展了學術視野,開始探討過去較少涉及的許多新領域,並取得一批值得重視的研究成果。例如上文介紹的對茶館、公園、博物館等有關社會公共活動空間的考察,對地方社會民間結社議事的分析,對民間報刊、公共輿論及其影響的探討,對自由職業群體的興起以及與國家之間互動關係的研究等,都是近10餘年來受「社會與國家」理論分析框架的啟迪而開闢的新研究領域,也彌補了近代史學界過去在這方面研究的薄弱和不足,這對推進中國近代史研究的深入發展顯然頗有裨益。

再次是有利於幫助近代史學界對一些老課題的研究更加全面和豐滿。中國近代史上的許多問題以前雖不乏研究成果,但並不意味著對這些問題不需要再進行新的探討。而在原有基礎上的進一步探討,如果在理論、方法和史料挖掘等方面缺少創新,就難免和過去的研究成果重複,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目前,這種無創新性的所謂史學論文比比皆是。運用「社會與國家」這一新的理論分析框架,幫助研究者帶著新的問題意識,從新的切入點對一些老課題進行新探討,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種現象。例如有關「五四運動」的研究成果雖已為數甚多,但從公共輿論如何影響國家外交的新角度進行探討,就使人有耳目一新的感覺,並幫助我們對「五四運動」的歷史有了新的瞭解。有關法律史的研究成果過去也是數不勝數,但從習慣法與國家法的互動考察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也使法律史的研究另闢蹊徑,從而獲得不少新認識。運用「社會與國家」理論分析框架對清末地方自治、立憲運動、辛亥革命的研究,也都有類似的效果和作用。

需要說明的是,近10餘年來將「社會與國家」的理論分析框架運用於中國近代史研究雖然取得了比較突出的成效,但從開始到現今一直都有學者對此抱持某種質疑的態度,尤其是對與這一分析框架緊密相聯的市民社會理論的應用,提出了比較尖銳的批評。因「社會與國家」的分析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在市民社會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所以有必要對此略作回應。關於初期的爭論上文已有介紹,這裡主要就近年的一些新觀點加以辨析。

批評者的一種觀點認為,「國內一些學者不但將西方市民社會理論作為分析晚清中國社會的有效工具,而且還帶有明顯的價值取向,有意或無意地將西方市民社會的歷史經驗及其觀唸作為一種具有普世價值的經驗和觀念——他們或是以西方市民社會模式為依據,力圖在中國歷史中找出與西方歷史的相似之處,或對中國不符合西方市民社會的現象進行批判,企求中國未來也出現一個與國家相對立的『市民社會』,實現中國的政治現代化。」[47]但客觀地說,這一批評與實際情況卻不無出入。第一,據筆者所看到的相關成果,除了少數從事當代中國問題研究的非史學研究者或許「帶有明顯的價值取向」之外,絕大多數近代史研究者並沒有明顯表現出這種取向。與此相反的是,許多近代史研究者都非常注重中國的國情特點,努力防止和避免單純以西方市民社會模式為依據,在中國歷史中尋找與西方歷史的相似之處。甚至連西方學者中也有人明確反對將市民社會概念變成價值取向和意識形態的工具,強調應該將其限定成為一種歷史性的描述[48]。第二,國內史學研究者在將市民社會理論作為分析晚清中國社會的工具時,並沒有在看到中國歷史中有不符合西方市民社會的現象時即進行批判,而是充分論證其作為近代中國特徵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時也恰如其分地指出其無以避免的缺陷,這應當是一種客觀的科學態度,而不是出於企求中國未來也出現一個與國家相對立的「市民社會」這種目的。實際上,史學界現有的相關研究一般也都只是就歷史問題進行探討,並沒有對未來中國的發展提出什麼具體的設想。

批評者還認為,由於市民社會理論討論的對象主要是「中產階級公共領域」,而近代中國依然是一個以農為本的國家,中產階級在近代中國一直發育不全。在晚清,所謂的「市民」或「資產者」雖然發出了他們的聲音,產生了影響,但他們只是集中在一些大城市。因此,市民社會理論無法揭示中國廣大農村地區錯綜複雜的國家與社會的關係。近年國內學術界有關晚清國家與社會的研究,目光大多聚焦在城市的公共空間和精英分子上,與市民社會理論的影響不無關係。這裡應該說明的是,現有的研究無論是運用市民社會理論還是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確實是以城市作為主要的研究區域,但這是一種正常的發展現象。因為從公共空間、公共輿論等各方面看,城市的發展演變顯然較農村更為顯著,當然應該首先進行探討。如果不對變化突出的城市進行研究,而是首先將目光放到農村,倒是會出現主次顛倒的缺陷。

另外,雖然目前運用「社會與國家」理論分析框架的研究成果以關注城市為主,但也並非完全沒有注意鄉鎮或農村。實際上,已有一部分學者對這方面的研究付出了相當的努力,並取得了不少令人矚目的成果。例如朱小田的《近代江南茶館與鄉村社會運作》(《社會學研究》1997年第5期),王先明、常書紅的《晚清保甲制的歷史演變與鄉村權力結構——國家與社會在鄉村社會控制中的關係變化》(《史學月刊》2000年第5期),劉志偉的《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里甲賦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年),陳春聲的《三山國王信仰與清代粵人遷台——以鄉村與國家的關係為中心》(《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科大衛、劉志偉的《宗族與地方社會的國家認同——明清華南地區宗族發展的意識形態基礎》(《歷史研究》2000年第3期),唐力行的《徽州方氏與社會變遷——兼論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歷史研究》1995年第1期),都是從不同角度直接或間接研究農村社會發展變化以及與國家之間關係的代表作。

當然,從現有研究成果看,無論是運用市民社會理論還是「社會與國家」的分析框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鄧京力曾綜合相關不同觀點提出若干值得思考和注意的問題,包括「國家」與「社會」的界定與權利分疏、二元或三元的解釋模式、「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內部視角與外部視角、「國家」與「社會」的內部分析及其關係分析、制度分析與策略行動分析、民族國家分析單位的限度、學科界限與歷史學本位等[49]。依筆者之見,要使「社會與國家」的理論分析框架更為合理和恰當地應用於中國近代史研究,對這些問題確實需要認真進行思考和檢討。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社會」與「國家」的邊界問題。因為在近代中國特殊的歷史條件下,「社會」與「國家」的邊界劃分有時並非十分清晰,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這就要求研究者不能以類似截然兩分法的簡單思維方式看待「社會」與「國家」,否則將很難準確地把握「社會」與「國家」的發展演變及其互動關係和作用。與此相關聯,黃宗智提出的在國家與社會之間、而且兩者同時參與其中的「第三領域」(「第三空間」)概念[50],也很值得我們在進行具體的專題研究時給予高度重視。

另外,相關的專題實證研究近年來雖然發展比較迅速,已經涉及到諸多領域,但也仍然有不少薄弱環節,甚至仍存在著某些空白點,因而還需要更多的研究者加強研究。閔傑在回顧和總結近10年的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成果之後,也提出應該更進一步加強實證研究,並說明至少應該在社會階層、社會團體、社會運動這三個方面(這三者同時也是一個緊密聯繫的整體)加強探討[51]。這確實是很有啟發性的建言,但因其所說主要是針對清末的情況而言,所以具體提及的社會階層只是當時最活躍的紳商。如果我們將眼光移至民國時期,就會發現有更多的新興社會階層值得運用「社會與國家」的分析框架進行探討,而且其中不少都仍屬於研究的薄弱環節甚至是空白點。例如民國時期形成了為數眾多的新興自由職業群體,包括律師、教師、記者、報人、藝人、醫師、工程師、會計師、審計師、建築師等,國內學者對這些新興社會群體的研究有的只是剛剛開始起步,有些還尚未論及,不僅需要加強探討,而且明顯具有較為廣闊的發展空間。關於社會團體的研究也是如此。由於公共社團是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形成的重要標誌之一,也是民間社會發展變化的具體體現,因而受到研究者重視。但目前關於社團的研究卻仍存在著視野較為狹窄的缺陷,僅僅只是對商會、教育會的研究比較充分,對其他社團的探討依然薄弱。如果說清末的中國已開始出現各類新式社團,那麼到了民國時期社團的種類和數量較諸清末顯然更多,上面提到的這些新興社會群體,一般都成立了自己的社會團體。目前,除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等其中的少數社團開始有學者進行研究之外,絕大多數社團都還沒有引起研究者的關注。因此,這方面的專題研究同樣也迫切需要加強。

綜上所述,以「社會與國家」分析框架對中國近代史的研究可以說已經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果,如果再進一步從理論上加以完善,並擴大範圍加強對相關專題的實證研究,今後還將獲得更加豐碩的成果。

本文轉自「社會學、人類學中國網」,網址:http://www.sachina.edu.cn/Htmldata/article/2009/01/1730.html


[1]據筆者所知,目前這方面的相關文章有:張志東:《中國學者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的研究:現狀與思考》,[北京]《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徐松如、潘同、徐寧:《關於國家、民眾、地方相互關係的理論與研究概述》,《上海師範大學學報》2002年第6期;鄧京力:《「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在中國史領域的應用》,[開封]《史學月刊》2004年第12期;閔傑:《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10年回顧》,《史林》2005年第1期。鄧正來的《中國發展研究的檢視——兼論中國市民社會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4年8月總第8期),也有部分內容涉及此問題。

[2]鄧正來、[英]J.C.亞歷山大編:《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頁。

[3]章開沅:《序》,見馬敏:《官商之間:社會劇變中的近代紳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頁。

[4] 閔傑:《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10年回顧》,[上海]《史林》2005年第1期,第43頁,第48頁。

[5] 張志東:《中國學者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的研究:現狀與思考》,[北京]《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6]章開沅:《序一》,見朱英:《轉型時期的社會與國家——以近代中國商會為主體的歷史透視》,[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頁。

[7]關於「社會與國家」理論分析框架在中國古代史研究中的運用情況,因不屬本文介紹的範圍而未予涉及,請參閱牟發松:《傳統中國的「社會」在哪裡——<社會與國家關係視野下的漢唐歷史變遷>代前言》,[上海]《史林》2006年第1期。

[8]張志東:《中國學者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的研究:現狀與思考》,[北京]《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9]王笛:《晚清長江上游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北京]《歷史研究》1996年第1期。

[10]馬敏:《官商之間:社會劇變中的近代紳商》,第281—292頁,第276—278頁。

[11]王笛:《中文版自述》,見《街頭文化:成都公共空間、下層民眾與地方政治,1870—1930》,[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頁。

[12]邱捷:《清末廣州居民的集廟議事》,[北京]《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13]賀躍夫:《晚清廣州的社團及其近代變遷》,[北京]《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14]郭欽:《論近代市民社會的區域特質與歷史軌跡——以清末民初湖南長沙為個案》,[長沙]《湖南社會科學》2005年第5期。

[15]章開沅、葉萬忠:《蘇州市民公社與辛亥革命》,《辛亥革命史叢刊》第四輯,[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版。

[16]馬敏:《官商之間:社會劇變中的近代紳商》,第281—292頁,第276—278頁。

[17]屠雪華:《試論蘇州市民公社的性質》,[南京]《江海學刊》1995年第3期。

[18]李明:《蘇州市民公社的衍變及現代意義》,[上海]《史林》2003年第1期。

[19]王笛:《20世紀初的茶館與中國城市社會生活——以成都為例》,[北京]《歷史研究》2001年第5期。

[20]劉風雲:《清代的茶館及其社會化的空間》,[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21]朱小田:《近代江南茶館與鄉村社會運作》,[成都]《社會學研究》1997年第5期。

[22]熊月之:《晚清上海私園開放與公共空間的拓展》,[上海]《學術月刊》1998年第8期。

[23]熊月之:《張園——晚清上海一個公共空間研究》,[上海]《檔案與史學》1996年第6期。

[24]李德英:《城市公共空間與城市社會生活:以近代城市公園為例》,《城市史研究》第10輯,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0年版;《公園裡的社會衝突——以近代成都城市公園為例》,[上海]《史林》2003年第1期。

[25]戴海斌:《中央公園與民初北京社會》,《北京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

[26]陳蘊茜:《空間重組與孫中山崇拜——以民國時期中山公園為中心的考察》,[上海]《史林》2006年第1期。

[27]楊志剛:《博物館與中國近代以來公共意識的拓展》,(上海]《復旦學報》1999年第3期。

[28]李微:《近代上海電影院與城市公共空間(1908—1937)》,[上海]《檔案與史學》2004年第3期。

[29]朱英:《公民輿論:清末民初商會報刊的作用與影響》,《東方》1996年第2期。

[30]劉增合:《試論晚清時期公共輿論的擴張——立足於大眾媒介的考察》,[南京]《江海學刊》1999年第2期;《媒介形態與晚清公共領域的拓展》,[北京]《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2期。

[31]許紀霖:《近代中國的公共領域:形態、功能與自我理解——以上海為例》,[上海]《史林》2003年第2期。

[32]應俊豪:《公眾輿論與北洋外交——以巴黎和會山東問題為中心的研究》,[台北]政治大學歷史學系2001年版,第257—258頁。

[33]章開沅:《序言》,見馬小泉:《國家與社會:清末地方自治與憲政改革》,[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34]周青松:《公共領域與上海地方自治的起源》,[上海]《檔案與史學》1998年第1期。

[35]劉春榮:《「市民社會」與立憲政治:清末的另一種政治改革》,[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2000年冬季號,總第32期。

[36]常書紅:《清末民初地方社會整合格局的變化》,[開封]《史學月刊》2003年第4期。

[37]馬向遠、王勤玉、蘇趁霞:《對辛亥革命時期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政治學解讀》,《平頂山師專學報》2004年第6期。

[38]洪璞:《鄉居·鎮居·城居——清末民國江南地主日常活動社會和空間範圍的變遷》,《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02年第4期。

[39]Chinese Profession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eiations in Shanghai,1912—1937,By Xiao- qun Xu,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40]參見王敏:《「中間地帶」:晚清上海報人與立憲運動——讀季家珍(印刷與政治)》,[上海]《學術月刊》2003年第11期。

[41]參見吳科達:《面向現實的關懷——讀<國家、社會與弱勢群體——民國時期的社會救濟(1927—1949)》,《東方論壇》2003年第3期。

[42]趙世瑜、鄧慶平:《二十世紀中國社會史研究的回顧與思考》,[北京]《歷史研究》2001年第6期。

[43]郭劍鳴:《文學公共領域:中國近世市民社會的一種雛形》,[南昌]《江西師範大學學報》2004年第5期。

[44]有關這方面的詳細介紹和評論,請參見鄧京力:《「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在中國史領域的應用》,[開封]《史學月刊》2004年第12期。

[45]馬敏:《商會史研究與新史學的範式轉換》,[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學報》2003年第5期。

[46]趙世瑜、鄧慶平:《二十世紀中國社會史研究的回顧與思考》,[北京]《歷史研究》2001年第6期。

[47]崔志海:《市民社會理論與晚清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4年12月2日。

[48]參見楊念群《「市民社會」研究的一個中國案例——有關兩本漢口研究著作的評論》,[香港]《中國書評》1995年5月總第5期。

[49]有關這方面的詳細介紹和評論,請參見鄧京力:《「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在中國史領域的應用》,[開封]《史學月刊》2004年第12期。

[50]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範式問題討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頁。

[51]閔傑:《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10年回顧》,[上海]《史林》2005年第1期,第43頁,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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