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霍新賓,〈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研究述評〉

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是近年中外史學界關注的熱點。所謂市民社會,不是廣義的社會概念,而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特定範疇,它指的是個人、團體按照非強制原則和契約觀念進行自主活動,以實現物質利益和社會交往的、不受國家直接控制的民間獨立自治組織和非官方亦非私人性質的公共領域,亦稱公民社會或民間社會。[1]剖析、研究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對建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市民社會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鑑意義。鑑於此,本文擬對國內學者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的最新研究成果作一初步梳理與考察,以期收「拋磚引玉」之效。

一、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發軔與角度


以肖邦齊(R·Keitnscnoppa)、羅威廉(William Rowe)、M·蘭金(Mary Rankin )等為代表的部分西方學者首次使用「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的理論與方法,對近代中國某個城市或地區作個案研究,揭櫫了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序幕。他們認為,清末民初的中國在許多方面已出現類似於西方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的情況,對於推動中國近代化發揮著重要的潛在作用,如晚清士紳精英的活動、民國時期的社會政治等。他們還分析了晚清中國已產生游離於政府控制之外的商人組織及公共機構,如聖倉、普濟堂、善堂等,認為這類機構的非官僚特徵日益增強,在地方社會頗具影響,最終成為批評政府政策的場所。[2]

然而,也有不少西方學者如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孔斐力(Philip Kuhn)、黃宗智等認為, 近代中國有其完全不同於西方的發展特點,因而用濫觴於西方的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概念來解讀近代中國歷史,是不穩妥的。其主要理由,一是中國為高度集權的封建專制國家,社會不可能脫離國家的控馭獲得獨立自主發展並取得自治的權利;二是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概念是從歐洲歷史經驗演繹出的,無論其內涵還是外延都太複雜,很難有一統一的定義和解釋。如魏斐德所說:「我發現把哈貝馬斯的[市民社會]概念應用於中國非常困難。因為,雖然從1900年起,公眾領域一直在不斷擴大,但是在中國並沒有出現如通常所斷言的那種民權與國家相對應的局面。相反,國家則在不斷成長,大多數中國公民似乎主要從義務和互相依賴而非權利和責任的角度來看待社會的存在。」[3]黃宗智則試圖用「國家—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概念對近代中國有關情況進行分析,避免用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等容易引起歧義的概念。[4]

須承認,國外學者關於「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的研究為我們能更深邃、全面地探究近代中國社會提供了—有效而嶄新的視角,它使我們在考察中國近代城市社會時,注意到三種不同的空間,即政府(或官)的領域(活動主體是官僚),私(或個人)的領域(活動主體是個人或家庭),以及介入兩者之間的公共領域(活動主體是精英或市紳)。這三個空間的相互重疊、結合及相互作用構成了一個社會的立體畫面。[5]最近,這一課題逐漸為不少國內學者所矚目, 他們紛紛就此提出自己的觀點和主張,使「市民社會」研究在中國近代領域凸顯並蔚成一股風氣。

中國學者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途徑主要有:一是從中西文化、中西曆史比較角度出發,在掌握市民社會有關理論及西方學者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本身對中國近代史認識,辨析近代中西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的差異,概括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的狀況和特點,循此途徑從事研究的學者可稱之為「文化派」或「思辨派」,以蕭功秦、楊念群等人為代表;二是運用公共領域和市民社會理論框架對中國近代史作實證研究和探討,主要在商會史研究的豐富史料和大量成果的基礎上,以本身在此方面的深厚功底論證具有中國特色的近代中國「公共領域」或「市民社會」,依此途徑從事研究的學者可稱之為「商會派」或「實證派」,以馬敏、朱英等人為代表,目前以後者為主流。[6]

二、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的產生及其基本特徵

與西方學者關於近代中國是否產生市民社會的論爭相適應,中國學者內部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阻力論,夏維中認為,從歷史上看,中國始終是以中央高度集權為基礎的大一統,不具備歐洲孕育市民社會的各方面條件,且從來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市民階級及任何帶有獨立傾向的社會自治因素,因此也就不可能產生類似於西方的市民社會。[7]蕭功秦亦主張,在近代以前,中國市民社會由於傳統專制主義而無法自然發育;在專制王朝崩潰以後,又由於社會自主領域的畸形化和國家政權的「軟化」而備嘗艱辛;在國家本位主義思潮崛起後,其發展又受到嚴重的干預和限制。尤其是業已腐化的「軟政權」國家也可以在「國家本位」的堂皇名義下吞食已十分嬴弱的市民社會。這就是「中國市民社會發展的三重阻力」。[8]顯然,上述觀點是以歐洲市民社會的產生作為凝固不變的唯一模式,這樣往往會誤入簡單化、絕對化的思維定式,以致閉塞視野,束縛思路,誠如有的學者所說:「市民社會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國別,其含義、構成、作用和性質也會有所不同。市民社會絕對不是一種自然的和不變的東西,而是一種歷史現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物質的社會現象。」[9]這樣的認識於啟迪我們的思考,幫助我們更全面地解釋市民社會產生發展的特點將不無裨益。

另一是市民社會雛形說,馬敏和朱英通過對晚清蘇州商會個案研究後認為,晚清商會組織已經把自己的影響力滲透到城市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以商會為核心,眾多民間社團組織縱橫交錯,從而形成一個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權力網絡,控制了相當一部分市政建設權、司法審理權、民政管理權、公益事業管理權、社會治安權以及工商、文教、衛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權,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城市經濟和社會生活。這個在野市政權力網絡就是市民社會的雛形,其背後的推動者就是新興的近代資產階級。[10]隨後,朱英進一步強調:20世紀的資產階級已上升為一獨立的社會力量,市民意識也開始萌芽生長,其能量與影響對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的醞釀萌生有著直接關係。而中國歷史上的中央集權統治並非一成不變,尤其在清末,中央集權對社會的控制已發生明顯變化,許多新型的民間社團開始以合法形式出現,參與管理社會,地方自治也逐漸興起,從而擴展了獨立社會活動領域,為具有中國特點的市民社會出現提供了可能性。而清末新型工商業團體的組織形式在多個方面均具市民社會的基本特徵,完全可稱之為市民社會的雛形。[11]王先明則是選取在中國傳統民間社會中起主導作用的士紳群體作為考察對象,通過論述晚清士紳從過去受官府基層社會控制組織的制約逐漸變成為基層社會控制系統中真正的主體力量,即由控制對象演變為控制主體,藉以關照晚清時期社會內部自身的一個重大歷史性變動。[12]這是對市民社會雛形說一有力印證。朱英認為將清末民初的商會和其他民間工商社團作為考察對象,儘管只是從一個主要的側面進行剖析,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對近代中國的市民社會問題作出回答。據此他從目前眾說紛紜的各種市民社會概念中概括出其最主要的內容即「脫離國家直接控制,擁有獨立自主權和民主契約規則的民間社團組織」,同時歸納出其基本特徵:1.市民社會是脫離國家直接控制和干預的社會自治領域,擁有相當程度的獨立性和自主性;2.市民社會內部主要靠契約規則,而不是靠傳統的血緣、鄉緣等親情關係維持;3.自願和民主的原則。[13]這一結論基本上為史界所認同。

三、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的功能及其與國家關係

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的功能,朱英認為其主要表現為:1.市民社會對國家的制衡與對抗的功能,是維護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徑;2.在多維向度與國家達成「良性的結構性互動關係」,在相互制約和相互推動的同構互融作用體制下,共同致力於加快現代化進程。從近代中國的實情看,在工業化啟動市民社會尚未萌發時,民營工業則獲得了兩次發展高潮,很快即超過了官辦和官督商辦企業而為工業化的主導,同時還出現了振興實業的熱潮。通過對商會這一近代中國的典型市民社團的分析,不僅可以看出市民社會自身為推動經濟現代化發展改採取的一系列措施,並且說明了國家制定的許多經濟改革舉措及政策,也只有通過市民社會的經濟團體發揮橋樑聯結作用才能真正得以貫徹實施。然而在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的雛形雖對經濟現代化的發展起了較重要的作用,但也未能真正獨立地承擔這一重任,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獨特功能。與此同時,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的諸多缺陷,又使其無法在政治上充分發揮制衡國家的應有功能,也就難以起到推進和維護民主政治的作用。這些嚴重地制約了它在中國早期現代化過程中完成歷史和時代所賦予的重大使命。[14]

市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是市民社會研究的核心問題,「文化派」和「商會派」都認為近代中國的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主要是一種良性互動關係,與強調國家與社會二元對立的近代歐洲市民社會模式有著根本區別。

王笛探討了公共領域中地方士紳、官僚和國家權力的關係,指出國家和地方官僚在公共領域的擴張中起了重要推動作用,而地方士紳則充分利用國家對發展公共領域的支持擴大社會影響,接管部分國家權力,但雙方的衝突仍存在。[15]朱英指出,市民社會雛形一面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對國家的特殊依賴性,雙方保持著較好的良性互動關係,另一面也確實對國家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制衡作用。[16]馬敏亦認為, 晚清市民社會雛形與封建國家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既互相依賴,又互相矛盾、磨擦的複雜關係,其中依賴的一面又佔據著主導地位。[17]

朱英進一步指出,近代中國市民社會雛形自清末形成後,社會與國家開始建構一種新型互動關係。從國家的面向看,清末民初的國家已一定程度地依賴社會實現新的動員與整合,因而對社會給予某些扶植,成為獨立的市民社會雛形孕育萌生的重要因素,但由於近代中國始終未能實現國家政治和經濟制度的根本變革,無法對社會的發展提供真正的制度性保障,統治者又擔心社會權力擴張危害其統治地位,因而國家在對社會予以扶植的同時,又加以各種限制,甚至在自身力量比較強大時即對社會進行扼殺。從社會的面向分析,近代中國市民社會雛形在清末形成後,取得了相當一部分自治權力,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制衡國家的作用,至民初又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但是近代中國的市民社會始終面對著一個不願真正放棄既有權力的國家政權,更重要的是本身發展不充分,自始至終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對國家的特殊依賴性,難以與國家長期抗衡,也無力抵禦國家的侵蝕,最終也就難以擺脫被國家強制扼殺的厄運。[18]

應指出,史學界對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的市民社會研究仍處於空白狀態,這主要是因為對1928年以後中國市民社會與政府關係的發展已形成一種定論或共識,即認為此時期社會在政府嚴厲控馭下,原有的地位、作用、影響急劇下降,從事研究已無價值。如徐鼎新寫道:「在整個國民黨統治時期,商會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係名存實亡,商會完全處於屈從政府意志的附屬地位。」[19]朱英亦指出:「由於國民黨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之後,採取強制手段對市民社會團體進行整頓和改組,並對保存下來的民間團體實施嚴格的監督與控制,使這些團體大都喪失了原有的市民社會特徵。因此,近代中國自清末萌生發展而形成的市民社會雛形,受到極為嚴重的摧殘,可以說已遭到國家的強制性扼殺。」[20]

以極權主義模式闡釋並概括1928年以後政府與市民社會關係的觀點隨即遭到張志東的批評,張氏認為,當時國民黨剛取得全國政權,基礎遠未穩固,其權威面臨著中國共產黨、地方軍事實力派和日本三個方面的嚴重挑戰,其他種種內政、外交問題也對它造成極大困擾。在此嚴峻形勢下,國家對社會的強權控制至少在短時期內不可能達到很高的程度,而商會作為當時中國的一股根基深厚、實力強大的獨立社會力量,國民黨政權對它更是難以實現極權主義控制,即使可以,也只有在南京、上海等國民黨政權的統治中樞或接近統治中樞地域,以及國民黨基層勢力強大的少數地方才能實現。至於當時國民黨勢力較弱的中國其他廣大地區,商會與政府的關係應該呈另一形態,究竟如何,有待於研究者繼續探索。事實上,1928年以後國民黨政府許多重要經濟政策,如幣制改革、稅制改革等都是由商會具體組織實施的。[21]

四、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思考與展望

中國學者對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的研究尚處於拓荒階段,研究成果有限,雖然不乏真知灼見,但總體水平非如人意,擇其不足,茲述如下:

其一,研究時空的不平衡缺陷。在時間跨度上,中國學者把研究焦點集中於晚清時期特別是20世紀前10年的中國社會,而忽視了對民國初年(1912年)至1928年及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市民社會狀況的研究。在空間上,其研究亦僅涉足長江流域的成都和蘇州兩個城市,而一些更具代表性的城市如上海,其市民社會研究卻少有人問津。無疑這對全面而系統地研究近代中國市民社會是頗為不利的。

其二,研究層面不平衡,存在著「商會中心主義」傾向。從近代中國史實來看,商會確是最具代表性的市民社會組織,不過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畢竟是一龐大而複雜的社會體系,商會只是其中一環,如果過分耽溺商會與市民社會學術課題便很容易導致片面的學術成果,甚至給人以「商會就是市民社會」的錯覺,把近代中國的商會等同、混同於市民社會。因此,不能因為對商會研究而忽視對市民社會其他環節的研究。

其三,對西方研究成果翻譯、介紹和評論亦顯滯後。一年前西方學者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專著的中譯本, 僅有《近代中國》雜誌1993年4月號上刊載的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學術爭論的部分文章已被譯成中文。書評亦只有楊念群對羅威廉關於漢口的兩本著作作過詳細評論,其餘均未置評。這不但嚴重拘囿中國學者對外國同行研究成果的瞭解,而且對自身的研究亦將造成部分侷限。欣慰的是,最近出版的《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一書所收西方學者撰寫的有關市民社會研究的論文或摘文,都是首次以漢語形式在中國大陸發表的,這為拓深中國市民社會的本土性理論研究提供了一些不可或缺的珍貴文獻。[22]此外,加強國內研究人員自身的西方社會科學理論修養,就研究的基本概念和方法達成某種程度的共識,也是一項迫切任務。

總之,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研究方興未艾,為重新審視近代中國社會拓展了新的研究視野,但仍有許多問題需待商榷。然而,「只要對市民社會模式做更為深刻及確當的把握、不受制於既有市民社會模式的拘束並始終對一元論取向保有批判的自覺而對當下研究中的問題進行認真的思考、立基於中國的本土並對中國如何發展堅持強烈的學理性關懷,便有可能在分析中國問題的過程中形成中國自己的分析概念,並進而逐漸建構起符合中國歷史及現狀之真實的市民社會理論模式。」[23]

本文轉自「近代中國」,網址:http://www.china1840-1949.com/portal.php?mod=view&aid=155


[1]學術界關於市民社會概念的定位一直存有爭議,這裡指的是近年來普遍性的說法。

[2]朱英:試論近代市民社會產生的模式,開放時代1998年第3期。

[3]魏斐德:歷史變化的模式,1839—1989年中國的國家與社會,肯尼思·利伯索爾:對現代中國的看法,阿蒙克1991年版。

[4]黃宗智:中國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國家與社會間的第三領域,鄧正來、[英]J.C 亞力山大編: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3月版。

[5]王笛:近年美國關於近代中國城市的研究,歷史研究1996年第1期。

[6]張志東:中國學者關於近代中國市民社會問題的研究:現狀與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7]夏維中:市民社會:中國近期難圓的夢,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

[8]蕭功秦:市民社會與中國現代化的三重障礙,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

[9]鄧正來、景躍進: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2年總第1期。

[10]馬敏、朱英:傳統與近代的二重變秦一晚清蘇州商會個案研究,巴蜀書社1993年版,第233頁。

[11]朱英:關於中國市民社會問題的幾點商榷意見: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4年春季卷。

[12]王先明:晚清士紳基層社會地位的歷史變動,歷史研究1996年第1期。

[13]朱英:關於晚清市民社會研究的思考,歷史研究1996年第4期。

[14]朱英:市民社會的作用及其與中國早期現代化的成敗,天津社會科學1998年第2期。

[15]王笛:晚清長江上游地區公共領域的發展,歷史研究1996年第1期。

[16]朱英:關於晚清市民社會研究的思考,歷史研究1996年第4期。

[17]馬敏:官商之間:社會巨變中的近代紳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1頁。

[18]朱英:清末民初國家對社會的扶植、限制及其影響,天津社會科學1998年第6期。

[19]徐鼎新、錢曉明:上海總商會史(1902—1929),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00頁。

[20]朱英:轉型時期的社會與國家—以近代中國商會為主體歷史透視,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34頁。

[21]張志東:近代中國商會與政府關係的研究:角度、 模式與問題的再探討, 天津社會科學1998年第6期。

[22]該書共收入國內外學者關於市民社會研究論文17篇,結構上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市民社會的概念與理論」,主要側重於論者對市民社會概念之特定內涵的分疏與釐定,試圖反映市民社會理念從與政治社會不分,此後逐漸與國家相分離直至最後經社會與國家互動而形成第三領域(即市民社會)的演化的內在理路;第二部分「市民社會及其相關問題」,側重於展示市民社會與文化符號、社會整合、國家建構、民族主義以及軍事政治等重大問題的研究,以圖使中國市民社會論者拓寬研究領域,更為清晰地呈現出市民社會理念除自身的內在問題外而與其他問題相勾連時所具有的繁複性;第三部分「市民社會與中國問題」,主要圍繞美國漢學家、中國大陸及台灣論者援用市民社會模式所做的研究,同時側重於對當下的反思及論辯,並呈示某些晚近湧動的立基於中國歷史與現狀的本土性研究趨向。

[23]鄧正來、[英]J.C.亞立山大編:國家與市民社會:一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3月版,導論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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